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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《2021年能源監管工作要點》的通知
國能發監管〔2021〕2號
各司 ,各派出機構 ,各直屬事業單位 :
《2021年能源監管工作要點》已經2020年第71次局黨組會審議通過 ,現予以印發 ,請結合工作實際,認真組織落實 。
國家能源局
2021年1月18日
附件
2021年能源監管工作要點
2021年能源監管工作的總體思路是 :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,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 、三中 、四中 、五中全會精神 ,堅持新發展理念 ,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 、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 、全國能源工作會議精神 ,以全麵落實《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能源監管工作的意見》(國能發監管〔2019〕83號)為主線 ,抓統籌 、謀創新 ,切實加強能源市場監管和行業監管 ,維護公平公正的能源市場秩序 ,保障國家能源戰略 、規劃 、政策 、項目有效落地 ,推動構建清潔低碳 、安全高效的現代能源體係 ,為全麵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開好局 、起好步 。重點抓好以下七個方麵工作 :
一 、堅持以黨建工作為引領 ,著力提升能源監管能力
(一)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。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 ,始終把政治建設擺在首位 ,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 、指導實踐 、推動工作 。嚴格落實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製度 ,不斷增強“四個意識” ,堅定“四個自信” ,將“兩個維護”貫穿於能源監管工作全過程 。切實按照貫徹新發展理念 、構建新發展格局的要求 ,緊緊圍繞黨中央 、國務院決策部署抓監管 ,圍繞國家重大能源戰略規劃政策落實抓監管 ,圍繞企業群眾關心關切的問題抓監管 ,全力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 。
(二)深入推動黨建與業務融合發展 。貫徹落實全麵從嚴治黨要求 ,認真落實領導幹部“一崗雙責”和黨風廉政建設“兩個責任” ,培養高素質專業化監管幹部隊伍 ,為能源監管工作提供力量源泉和可靠保證 。堅持黨對能源監管的全麵領導 ,推動黨建工作和監管業務工作同謀劃 、同部署 、同檢查 、同考核 ,努力實現黨建 、業務和隊伍建設的融合發展 。
(三)切實加強能源監管能力建設 。繼續推動《能源監管條例》立法工作 ,修訂完善能源監管規章製度 。加強監管人員思想政治教育 ,強化業務知識培訓 ,適時開展監管國際合作交流 ,推動理論水平和業務本領同步提高 。定期召開能源監管工作例會 ,通報能源監管工作情況 ,講解有關政策和監管要求 ,交流經驗做法 。
二 、全麵落實能源安全新戰略 ,著力推進能源規劃 、政策有效落地
(四)加強重大能源政策執行情況監管 。圍繞電煤穩定供應、新能源並網消納等重大發展任務 ,強化國家能源規劃 、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 ,不斷提高能源行業發展的質量和效率 。積極做好“十四五”能源規劃和相關配套政策文件的製定工作 ,督促各地抓緊建立規劃落實機製 ,推動能源規劃的有效實施和能源結構的持續優化 。
(五)加強重大能源項目落實情況監管 。密切跟蹤跨省跨區輸電通道 、油氣管道 、大型煤礦項目 、水電站 、核電站 、儲氣設施等重大工程項目合規建設情況 、生產運行情況 ,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。對不按照國家能源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建設的項目 ,及時提出監管意見和建議 。
(六)加強能源民生供應保障監管 。深入開展能源扶貧 、北方地區清潔取暖 、農村電網鞏固提升等民生要事 、實事監管,推動能源公共服務向農村地區 、貧困地區延伸 ,不斷提升民生用能供應保障水平 ,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幸福感 、獲得感 。
(七)紮實做好能源行業基礎性監管工作 。全麵了解掌握各地能源行業發展情況 、能源企業生產運行情況 ,加強信息統計分析 ,及時反映各地能源發展中存在的苗頭性 、傾向性 、潛在性問題 。研究製定能源監管信息報送和重要事項報告工作規範 ,細化派出機構信息報送的內容 、格式及工作要求 。結合疫情常態化防控要求 ,加大對重點地區 、重點時段 、重點領域能源供需形勢監測力度 。
三 、全麵落實電力 、油氣體製改革精神 ,著力推進能源市場建設
(八)大力推進電力市場建設。統籌推進電力中長期交易 、現貨市場和輔助服務市場建設 ,做好各交易品種之間的銜接 。組織各地按照《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》(發改能源規〔2020〕889號) ,加快製修訂交易規則(細則) ,進一步豐富交易品種 、方式和頻次 ,提高市場化交易比重 。加大跨省(區)電力中長期交易力度 ,重點推動京津冀 、長三角 、粵港澳大灣區 、成渝雙城經濟圈等區域電力資源優化配置 。
(九)全麵深化電力輔助服務市場 。修訂《發電廠並網運行管理規定》《並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》 ,進一步豐富輔助服務品種 。完善跨省跨區輔助服務交易機製 ,推進南方區域 、川渝省間輔助服務市場建設 。積極推進儲能設施 、虛擬電廠等參與輔助服務市場 ,推動建立電力用戶參與輔助服務的費用分擔共享機製 。
(十)穩步推進油氣市場建設 。完善油氣管網設施公平接入機製 ,推動建立公平公開的管輸服務市場 ,促進形成上遊資源多主體多渠道供應 、下遊銷售市場充分競爭的油氣市場體係 。積極支持天然氣幹線管道附近的城市燃氣企業 、大用戶等與上遊供氣企業簽訂直供 、直銷合同 ,降低企業用氣成本 。支持幹線管道的支線向市場延伸覆蓋,壓縮管輸層級 。
(十一)積極推進能源體製改革 。加強與國務院相關部門及地方政府的協作配合 ,按職責分工做好電力 、油氣體製改革相關工作 。有序推進電力現貨市場試點和輸配電價格 、增量配電業務 、電網輔業市場化 、分布式能源市場化交易等改革。推動出台油氣管網設施容量分配規則 ,健全管網調度運營機製和管輸服務價格機製 。推進省級管網運營機製改革 ,加快省級管網與國家管網融合發展 。
四 、全麵落實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部署 ,著力提升能源優質服務水平
(十二)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 。組織落實《關於全麵提升“獲得電力”服務水平 持續優化用電營商環境的意見》(發改能源規〔2020〕1479號) ,加快推廣北京 、上海等地典型經驗做法 ,推動各項目標任務按期完成。各地於2021年底前完成政企協同辦電信息共享平台建設工作 ,實行“三零”服務的低壓非居民用戶全過程辦電時間壓減至20個工作日以內 ;城市地區用電報裝容量160kW及以下 、農村地區100kW及以下的小微企業用電報裝實現“零投資” 。
(十三)鞏固“獲得電力”指標世行排名 。繼續協調北京 、上海兩市對照世行評估標準和全球一流營商環境標杆 ,補短板 、強弱項 ,做好世行營商環境參評工作 ,確保“獲得電力”指標世行排名繼續保持全球領先水平 。加大對廣州 、深圳 、杭州 、重慶四個備選城市的工作指導力度 ,力爭相關標準不低於北京 、上海水平 。
(十四)提升電力行政許可服務水平 。組織開展《承裝(修 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》宣貫活動 ,認真落實證明材料取消後的相關工作要求 ,總結推廣許可告知承諾製試點成果 ,按照國務院部署要求實現全覆蓋 。加快推進資質和信用信息係統普及應用和功能升級完善 ,繼續做好許可服務“好差評” ,組織開展派出機構電力業務資質許可“放管服”改革落實情況評價工作 。
五 、全麵落實市場監管職責 ,著力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
(十五)強化電網自然壟斷環節監管 。加強新建電源接入電網 、電網企業投資建設接網工程以及發電廠並網運行監管 。完善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製度 ,修訂《並網調度協議》 。持續開展典型電網工程投資成效監管 ,提升電網工程建設運營效率 。加強電力企業價格成本監管 ,有效釋放電力改革紅利 ,維護國家電力價格政策的嚴肅性 。
(十六)深化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 。結合相關改革舉措落地 、管網調度運營規則出台等 ,進一步細化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製度 ,研究製定托運商準入規則 ,推動管輸服務合同標準化 。督促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做好公平開放服務的申請與受理等工作 ,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 ,確保管網設施向各類市場主體公平開放 。繼續做好管網設施信息公開和信息報送工作 ,優化企業網上信息公開和信息報送內容 ,定期開展管輸服務信息統計分析和信息公開 。
(十七)加強能源市場秩序監管 。加大電力調度交易 、廠網電費結算以及信息披露監管力度 ,嚴格落實《電力現貨市場信息披露辦法(暫行)》(國能發監管〔2020〕56號) 。指導建立市場自律監督工作機製 ,督促市場運營機構做好市場監控和風險防控 ,建立健全在線監測係統 。會同相關部門完善成品油市場準入和退出機製,進一步規範成品油市場秩序 。積極支持生物液體燃料發展 ,紮實做好乙醇汽油推廣監管 ,督促石油銷售企業按規定銷售生物液體燃料 。
六 、全麵落實依法行政要求 ,著力加大能源行政執法和稽查工作力度
(十八)加大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力度 。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和行政處罰工作機製 ,依法處理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。認真搜集梳理違法違規問題線索 ,集中力量查處部分典型違法違規案件 。堅決遏製用戶受電工程“三指定”行為反彈蔓延勢頭 ,有效規範用戶受電工程市場秩序 。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曝光力度 ,及時公開行政處罰信息 ,有力威懾違法違規行為 。
(十九)認真做好投訴舉報處理工作 。進一步提高12398能源監管熱線投訴舉報事項處理質量 ,及時解決小微企業 、民營企業 、人民群眾的合理訴求 。加強投訴舉報處理統計分析 ,深入分析群眾反映的熱點 、難點 、堵點問題 ,持續開展漠視侵害群眾利益專項整治 ,滿足人民群眾的用能需求 。定期發布投訴舉報處理情況通報 ,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 。
(二十)積極開展爭議糾紛調解和裁決工作 。加強電力行政調解和裁決工作 ,發揮監管機構的專業優勢 ,充分利用行政協調手段解決爭議糾紛 。除電力行業外 ,積極開展能源行業其他領域爭議糾紛調解等工作 。
(二十一)有效利用信用監管手段 。組織研究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能源監管機製 ,完善能源信用信息平台功能 ,做好企業信用修複和異議處理工作 ,用好信用風險預警信息 ,對信用等級較低的企業 ,加大檢查頻次和督查力度。組織開展以信用為基礎的電力業務資質許可監管 ,對違規企業依法采取聯合懲戒等措施 。
七 、全麵落實年度監管任務清單 ,著力提升能源監管效能
(二十二)組織開展綜合監管 、專項監管和重點監管 。製定《2021年能源監管重點任務清單》 ,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關心 、市場主體反映強烈 、人民群眾關切的突出問題 ,組織開展綜合監管 、專項監管和重點監管 。集中時間和人員力量對重點地區 、重點企業進行監管 ,深入查找問題 ,並有針對性地提出監管意見建議 。
(二十三)強化問題處理和監管成果運用 。嚴格落實《能源監管發現問題後續處理工作規範》(國能綜通監管〔2020〕129號) ,按照監管發現問題的不同性質和情節 ,分別采取責令改正 、行政處罰 、督促落實 、監管約談 、政策完善等方式進行處理 。適時編製發布監管報告 ,重點披露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典型案例 ,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 。完善閉環監管工作機製 ,將監管報告作為擬訂行業規劃 、政策和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或依據 。
來源 :國家能源局